(2017)粤0785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覃世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世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5刑初271号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世贵,男,1991年5月4日出生,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2016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恩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恩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恩平市看守所。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7]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世贵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宝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世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7日至6月13日凌晨,被告人覃世贵单独一人步行或者驾驶电动车,先后到恩平市恩城地区小岛锦江明珠售楼部等10间商铺,采用石头砸坏、暴力推烂玻璃门和撬锁等手段,进入商铺内盗窃10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6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覃世贵采用暴力推烂玻璃门的手段,进入小岛锦江明珠售楼部,盗窃被害人冯X添人民币50元。(2)2017年6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覃世贵采用石头砸烂玻璃门的手段,进入新平北路26号美华西饼店,盗窃双喜、玉溪等牌子的香烟一批(经鉴定合共价值人民币1125元)和现金人民币50元。窃后,被告人覃世贵将部分香烟自己吸食。破案后,公安机关追缴红色双喜牌硬盒香烟一条发还给被害人吴X芳。(3)在美华西饼店盗窃后,被告人覃世贵又采用撬坏门锁的手段,进入美华西路恒信地产店,盗窃被害人吴X平的人民币50多元。(4)在恒信地产店盗窃后,被告人覃世贵再次采用暴力推开后门的手段,进入美华西路39号牙医店,盗窃被害人吴X锋放在办公桌抽屉里的人民币200元。(5)2017年6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覃世贵采用暴力推烂玻璃门的手段,进入沿江中路28号锦逸名庭三楼喜莱酒家,盗窃柜台抽屉里的人民币3885元和双喜、玉溪等牌子的香烟一批(经鉴定合共价值人民币715元)。窃后,被告人覃世贵将部分香烟自己吸食。破案后,公安机关追缴双喜牌香烟金装硬盒五叶神一条、双喜牌香烟红色包装硬盒经典两条、红色双喜牌软盒香烟一条发还给被害人吴X河。(6)在喜莱酒家盗窃后,被告人覃世贵又采用暴力拉起卷闸门的手段,进入小岛锦安路12号超香西饼屋,盗窃价值白色苹果4S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9元)和人民币100多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缴白色苹果4S手机一台发还给被害人吴X扬。(7)在超香西饼屋盗窃后,被告人覃世贵再次采用暴力推烂玻璃门的手段,进入水运街1号方富楼106库“知名度”理发店,盗窃收银台抽屉里的人民币5元和飞科牌黑色电动剃须刀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缴黑色剃须刀一个发还给被害人冯X荣。(8)2017年6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覃世贵采用暴力推烂玻璃门的手段,进入中澳豪庭106卡位母婴园店,盗窃红色联想牌手提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缴红色联想牌笔记本手提电脑一台发还给被害人伍X华。(9)在母婴园店盗窃后,被告人覃世贵又采用暴力手段推开破璃门的手段,进入中澳豪庭楼盘的罗宝私房菜店,盗窃黄金叶牌(爱尚)金色硬盒香烟一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元)和人民币1.5元的物。破案后,公安机关追缴黄金叶牌(爱尚)金色硬盒香烟一包发还给被害人莫X星。(10)在盗窃罗宝私房菜店后,被告人覃世贵再次采用暴力推开玻璃门的手段,进入美华东路105号侨星国家大厦一楼大方旅游国家旅游社,盗窃人民币55元、棕色毛公仔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元)、白色玉石吊坠一个(无法估价)、白色耳塞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7元)和U盘一个等物。破案后,公安机关追缴棕色毛公仔一个、白色玉石吊坠一个、白色耳塞一个和U盘一个发还给被害人陈X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世贵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覃世贵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又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覃世贵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同时,提请法院对扣押在案的白色南鹰电动车一台、人民币29.5元、黑色华为手机一台、黑色匕首一把、黑色钱包一个、黑色眼镜一幅、银行卡三张、发展银行社会保障卡一张和黑色K字图案鸭嘴帽一顶进行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覃世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1、冯某1、吴某2等10人的陈述;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覃世贵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情况经历查询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世贵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世贵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覃世贵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又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扣押被告人覃世贵的作案工具白色南鹰电动车一台、黑色匕首一把,依法予以没收;扣押被告人覃世贵的黑色华为手机一台、黑色钱包一个、黑色眼镜一幅、银行卡三张、发展银行社会保障卡一张和黑色K字图案鸭嘴帽一顶,无证据证实与本次犯罪有关,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世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完毕)。二、扣押被告人覃世贵的作案工具白色南鹰电动车一台、黑色匕首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三、扣押被告人覃世贵的黑色华为手机一台、黑色钱包一个、黑色眼镜一幅、银行卡三张、发展银行社会保障卡一张和黑色K字图案鸭嘴帽一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四、扣押被告人覃世贵的人民币29.5元,发还给被害人陈晓宇(由扣押机关办理相应手续)。五、责令被告人覃世贵退赔下列被害人:冯国添人民币50元、吴坚芳人民币1065元、吴艳平人民币50元、吴艺锋人民币200元、吴宵峰人民币4305元、吴永杨人民币100元、冯艺荣人民币5元、莫文星人民币1.5元、陈晓宇人民币2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梁维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梁树新书 记 员 甄柏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