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民申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进元与刘文彬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进元,刘文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民申1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进元,男,1978年5月6日生,住青海省门源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文彬,男,1971年10月18日生,四川省简阳市人,住格尔木市航空巷。再审申请人李进元因与被申请人刘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28民终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进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祝文甲审判员 吉素梅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铁英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