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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民申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进元与刘文彬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进元,刘文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民申1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进元,男,1978年5月6日生,住青海省门源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文彬,男,1971年10月18日生,四川省简阳市人,住格尔木市航空巷。再审申请人李进元因与被申请人刘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28民终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进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祝文甲审判员  吉素梅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铁英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