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4民初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谭建国与熊德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国,熊德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673号之一原告:谭建国,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仲全,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德治,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谭建国与被告熊德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谭建国负担575.00元,免收案件受理费575.00元。审 判 长 王嘉梅人民陪审员 邹栋才人民陪审员 吴 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