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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民初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谭建国与熊德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国,熊德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673号之一原告:谭建国,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仲全,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德治,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谭建国与被告熊德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谭建国负担575.00元,免收案件受理费575.00元。审 判 长  王嘉梅人民陪审员  邹栋才人民陪审员  吴 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