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溆浦恒丰投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戚钦有、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溆浦恒丰投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戚钦有,刘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4民初592号原告:溆浦恒丰投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武长科。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建,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戚钦有,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种植业从业人员。被告:刘英,女,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种植业从业人员。原告溆浦恒丰投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戚钦有、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溆浦恒丰投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建、被告刘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戚钦有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溆浦恒丰投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30日、2011年5月27日,被告戚钦有分2次向原告公司借款,第一次20万元,第2次10万元,共计30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戚钦有偿还借款,被告戚钦有以装饰工程未结束,资金未到位为由拖延付款,但始终未兑现。2015年10月17日,原告找到被告戚钦有要求还款时,被告再次向原告保证并写下承诺书。后被告未兑现承诺,不与原告见面及接听电话。另二被告属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借款。刘英辩称:我与被告戚钦有结婚是因为当时怀孕了。婚后戚钦有也未尽义务,婚后买房、买车都是我自己出钱买的,只是买房的时候他给了我1万元。双方婚后感情也一直不好,戚钦有1年回家也就3、4次。戚钦有向原告借款我不知情。戚钦有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3月17日登记结婚,2017年1月17日判决离婚。2011年1月30日、2011年5月27日,被告戚钦有分2次向原告公司借款共计30万元,并出具2张借据,双方在借据上对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均未做约定。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戚钦有未予偿还。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戚钦有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该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双方在借据上对借款期限未做约定,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戚钦有在原告催要后未及时返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刘英偿还借款是基于借款发生在债务人戚钦有与被告刘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戚钦有、刘英共同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戚钦有、刘英在本判决生效后共同返还原告溆浦恒丰投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戚钦有、刘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贺 华人民陪审员 谌生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徐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