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督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何继刚、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继刚,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武斌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督139号申请人:何继刚,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申请人: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林。住所地:桐梓县。被申请人:李武斌,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申请人何继刚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在未向债务人桐梓县腾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武斌发出支付令前,何继刚又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玉梅书记员代 小 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