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丽英与方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丽英,方志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2558号原告:潘丽英,女,200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歙县。监护人:潘某,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被告:方志伟,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丽英与被告方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6日向原告潘丽英的监护人潘某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潘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