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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泮助花、欧阳富平、泮绕华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富平,泮助花,泮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640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富平,男,汉族,1976年4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建德市,高中文化,无业,住建德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辩护人刘郁瑶,浙江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泮助花,女,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仙居县。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6年10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19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泮绕华,男,汉族,1975年1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仙居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富平、泮助花、泮绕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学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富平及其辩护人刘郁瑶,被告人泮助花、泮绕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16日,被告人欧阳富平在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沿山河北路111号被告人泮助花、泮绕华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的熟溪超市内放置一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双方约定对半分成。期间,违法所得共计约人民币27000元。2017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涉案赌博机二台,并抓获被告人欧阳富平、泮助花。同年7月20日,被告人泮绕华至霞浦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泮助花、泮绕华退缴人民币14000元。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阳富平、泮助花、泮绕华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欧阳富平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刘郁瑶认为:1.被告人欧阳富平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欧阳富平犯罪恶意轻,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欧阳富平家属代为主动退赃;4.被告人欧阳富平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欧阳富平从轻处罚。被告人泮助花、泮绕华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16日,被告人欧阳富平在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沿山河北路111号被告人泮助花、泮绕华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的熟溪超市内放置一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双方约定对半分成。期间,违法所得共计约人民币27000元。2017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涉案赌博机二台,并抓获被告人欧阳富平、泮助花。同年7月20日,被告人泮绕华至霞浦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泮助花、泮绕华退缴人民币14000元。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欧阳富平主动向本院退赃共计人民币130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欧阳富平的供述:证实从2016年10月到2017年7月16日被警察抓获,其将一台“宝贝飙车”赌博机放置在本区大碶街道沿山河北路111号熟溪超市供人赌博,这台赌博机总共盈利27000元左右,其和超市老板娘(即被告人泮助花)五五分成。这家超市主要是老板娘在管理,偶尔她不在店里时,老板(即被告人泮绕华)会帮忙看管赌博机,帮客人兑换硬币。2.被告人泮助花的供述:证实从2016年10月到2017年7月16日,欧阳富平将一台“宝贝飙车”赌博机放置在其和丈夫泮绕华共同经营的熟溪超市内供人赌博,这台赌博机总共盈利3万元左右,其和欧阳富平对半分成。2017年6月初,另外一个老板在其超市放了一台赌博机。3.被告人泮绕华的供述:证实其和妻子泮助花共同经营的熟溪超市内总共放有两台赌博机供人赌博,其中一台是“小老板”(即被告人欧阳富平)放置的,他经常会来开箱分钱,其和妻子负责管店,其帮玩赌博机的客人兑换过硬币。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6月初到熟溪超市上班,超市角落放了一台赌博机,是欧阳富平放的。过了几天又有一个男的拿了一台赌博机放在超市。这家超市主要是老板娘(即被告人泮助花)和老板(即被告人泮绕华)在管理,老板帮客人兑换过硬币去玩赌博机。5.证人党某1、白某、吴某、陈某、易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16日晚上,上述证人在北仑区大碶街道沿山河北路111号熟溪超市用赌博机赌博时被警察抓获的事实。6.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2017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对北仑区大碶街道沿山河北路111号熟溪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超市内放置有两台赌博机供人赌博,多人涉嫌赌博,后将该两台赌博机予以扣押。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涉案参赌人员分别作出行政处罚。8.扣押财物清单、暂扣款凭证:证实被告人欧阳富平、泮助花、泮绕华的退赃情况。9.到案经过陈述笔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欧阳富平、泮助花、泮绕华的到案情况、身份情况及被告人泮助花的前科劣迹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富平、泮助花、泮绕华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阳富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泮助花到案后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并未供述其同案犯;被告人泮绕华犯罪以后虽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泮助花、泮绕华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富平、泮助花、泮绕华案发后均已退缴违法所得,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欧阳富平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系初犯、主动退赃等罪轻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欧阳富平、泮助花、泮绕华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被查获的赌博机,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阳富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泮助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泮绕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欧阳富平、泮助花、泮绕华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7000元,予以追缴;被查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2台,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萍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