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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10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门市旭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旭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0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旭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潮连旧芝山码头处,组织机构代码690499338。法定代表人:邓卓玮。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潮连潮连大道13号104,组织机构代码739875008。法定代表人:陈亦昌。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旭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30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五月三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国土房产、车管银行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0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文 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 广 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 文 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