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7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彭超与代梦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超,代梦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7690号原告:彭超,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代梦菡,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超与被告代梦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拒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世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