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2民初7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彭超与代梦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超,代梦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7690号原告:彭超,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代梦菡,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超与被告代梦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拒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世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