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沈卫和与陈世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卫和,陈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582号申请执行人沈卫和,男,1967年8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世红,男,1974年1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沈卫和与被执行人陈世红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鄂1126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9月18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沈卫和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吴 自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锦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