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执指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江西省合创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江西省合创事业有限公司,南昌新旭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玲,陈明锦,朱林凯,褚协军,黄功盛,吴婢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指6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梅泽华。被执行人:江西省合创事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朱林凯。被执行人:南昌新旭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陈明锦。被执行人:张玲,女,汉族,1969年6月22日生,住江西省。被执行人:陈明锦,男,汉族,1979年8月27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朱林凯,男,汉族,1993年2月26日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褚协军,男,汉族,1977年12月24日生,住江西省。被执行人:黄功盛,男,汉族,1976年1月23日生,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吴婢银,女,汉族,1986年11月28日生,住福建省建瓯市。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合创事业有限公司、南昌新旭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徐志强、钟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23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合创事业有限公司、南昌新旭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徐志强、钟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23号】,指定到南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南昌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协助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交接,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 珂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华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