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刑终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铁纲伪造公司印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铁纲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刑终164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铁纲,男,住绥化市。2017年4月30日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诈骗,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执行。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铁纲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黑1202刑初189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张铁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铁纲系绥化市北林区丽景华城建筑商。2014年年初,被告人张铁纲通过路边的小广告,联系假章制作人,伪造了“黑龙江省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一枚。1.2014年7月15日,张铁纲因建筑工程资金周转不开,通过其朋友刘某1帮助借款。后刘某1联系其朋友宫某某,以张铁纲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宫某某借款。当日,张铁纲向宫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二十天后,张铁纲再次向宫某某借款10万元,并用其伪造的“黑龙江省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制作虚假的“六禾新城二期北起14号商服,面积118.09平方米,价值812459.20元,交款人张铁纲”的房屋收据作为抵押,并约定如到期不能还款,将该抵押房屋收据变更姓名为宫某某。约一个月后,张铁纲向宫某某支付利息3万元。2014年年末,张铁纲再次向宫某某借款2万元。借款到期后,张铁纲未予归还。2.2014年7月20日,张铁纲通过刘某1联系刘某1亲属李某某,以张铁纲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李某某借款。张铁纲以其伪造的“黑龙江省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制作虚假的“六禾新城二期北起12号商服,面积120.5平方米,价值829040元,交款人张铁纲”的房屋收据向李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借款到期后,张铁纲未予归还。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张铁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另查明,被告人张铁纲于2017年4月28日,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铁纲的自然身份事项。3.收据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张铁纲用伪造的“黑龙江省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制作虚假的“六禾新城二期北起14号商服,面积118.09平方米,价值812,459.20元,交款人张铁纲”的房屋收据一张;“六禾新城二期北起12号商服,面积120.5平方米,价值829040元,交款人张铁纲”的房屋收据一张。4.(2016)黑1202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铁纲于2017年4月28日被本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5.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其帮助张铁纲联系宫某某、李某某分别借款32万元、20万元。张铁纲用六禾新城小区的商服房票子做抵押。后宫某某、李某某向张铁纲催要借款,��铁纲一直推脱。2016年5月份,其发现张铁纲抵押的房票子是假的。6.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绥化市北林区丽景华城工地材料员。丽景华城记录了一笔账目,内容是收入和支出款项,收入是张铁纲从个人手里借款和用甲方拨付房源借的款项,支出款项是工地材料费、人工费和日常开销。7.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绥化市宝山镇开发区六禾新城小区售楼处会计。六禾新城二期商服北起12号和14号商服分别于2013年6月25日、6月11日开给张铁纲,后分别于2013年9月14日、2014年6月25日过户给曹某某、常某。8.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宫某某的儿子。2014年8月份,张铁纲向其母亲借过10万元钱。9.被害人宫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15日,我丈夫的朋友刘某1找我说绥化市丽景��城的建筑商张铁纲承建的丽景华城资金周转不开,他说用20万元且有利息,用三个月5分利算。我借给张铁纲20万元。大约过二十天左右,张铁纲还要用10万元,我同意并说需有抵押。张铁纲拿出一张房子的收据,说用这张收据作为抵押,上面写着张铁纲的名字,位置在绥化市六禾新城二期北起14号,面积118.09平方米,总价值812459元。张铁纲说到年末把这套商服换成丽景华城的住宅,变更成我的名字。我就相信了,又借给他10万元。大约一个月后,张铁纲给我送来3万元利息。2014年年末,刘某1说张铁纲急用2万元,我借给他了,没有借条。2016年6月末,刘某1告诉我说张铁纲抵押的房票子是假的。10.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20日,我的亲属刘某1找我说绥化市丽景华城的建筑商张铁纲建筑丽景华城资金周转不开,他说用20万元且有利息,5分利算。我同意了。张铁纲用绥化市六禾新城二期西侧商服北起12号,面积120.50平方米,总价值人民币829040元的房票子做抵押。我将20万元转到张铁纲的账户上。2015年年末,我向张铁纲要钱,他说没钱。后刘某1告诉我说抵押的房票子是假的。11.被告人张铁纲的供述,证实我在绥化市内电线杆上面看到的私刻公章的小广告并联系刻假章的人,私刻了一枚“黑龙江省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2014年7月份左右,我建筑丽景华城资金周转不开,我就找到我朋友刘某1帮忙给我借钱。刘某1找宫某某先后借给我人民币30万元整,利息是按5分利息计算,后归还了3万元利息。我用私刻的印章伪造了房子位置在六禾新城二期商服西侧北起14号,面积118.09平方米,每平方人民币6880元,房子的价值是812450元,交款人是我签名的房屋收据一张做抵押。后���某1又找到李某某借给我人民币20万元整,我利息也是5分,用私刻的印章伪造了房子位置在绥化市北林区六禾新城二期西侧商服北起12号,面积120.5平方米,总价值829040元,交款人是我签名的房屋收据一张做抵押。借来的钱我都用在丽景华城工程建设上了。12.(黑)公(刑技)鉴(文)字[2017]202号鉴定书,证实经鉴定送检的“六禾新城二期北起14号商服,面积118.09平方米,价值812459.20元,交款人张铁纲”的房屋收据一张;“六禾新城二期北起12号商服,面积120.50平方米,价值829040元,交款人张铁纲”的房屋收据一张。该二张“收据上盖印的“黑龙江省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与提供的样本印文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的。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铁纲伪造“黑龙江省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虚构房屋产权证明,用于向他人借款抵押,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同时也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铁纲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铁纲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铁纲于2017年4月28日因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故应对其实行数���并罚,总和刑期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判后,被告人张铁纲不服,提出上诉。张铁纲的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上诉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铁纲为向他人借款抵押,伪造“黑龙江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印章,其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正常活动和声誉,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已经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关于张铁纲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张铁纲明知自己无权制作黑龙江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但为了向他人借款,而伪造该公司财务印章,为被害人出具虚假的购房收据。鉴于其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对其从轻处罚,故原审法院量刑并无不当。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铁纲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炜审判员 许 雷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慧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