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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叶志强与赵皆荣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志强,赵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2执1096号申请人:叶志强,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申请人:赵皆荣,女,195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皖1322民初32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赵皆荣在银行的存款,现申请人叶志强申请对该被申请人账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皆荣中国工商银行萧县支行62×××64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远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雪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