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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9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9162李杰与姜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姜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9162号原告:李杰,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文、李家平,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涛,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李杰与被告姜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杰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回对被告姜涛的起诉。受理费3017元,减半收取1508.5元,由原告李杰承担。审判员  龚书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