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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2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裘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02刑初171号公诉机关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裘沙,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现住朝阳市双塔区盛世龙城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朝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武中华、张书涵,辽宁实远律师事务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以朝双检公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军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裘沙及其辩护人武中华、张书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裘沙在本市双塔区朝阳大街格林豪泰宾馆门前,用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史某的帕萨特轿车车门及后备箱,盗窃尼康D7000型号单反相机一部、华为Mate7手机一部、软中华牌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650元)、软玉溪牌香烟三条(价值人民币630元)。2016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裘沙在本市双塔区青山街海纳丽景海纳浴池门前6米处,用开锁工具打开赵某的帕萨特轿车车门及后备箱,盗窃五粮液白酒两瓶(价值人民币1,800元)、剑南春白酒两瓶(价值人民币600元)。2016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裘沙在本市双塔区华府万国饭店东北侧停车场门前,用开锁工具打开马某的奥迪A6L轿车车门及后备箱,盗窃LV手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6,000余元、兴隆及新玛特购物卡两张(共面值人民币2,000元)、纯金纪念币一枚(面值2,000元人民币)、猴年纪念币两张、航天纪念币两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球会所储值卡一张(储存人民币1,000元)。2016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裘沙在本市双塔区文化路三段友谊大街格林豪泰门前,用开锁工具打开张某3的奥迪A6L轿车车门及后备箱,在后备箱内盗窃53°飞天茅台21瓶,共价值人民币23,100元。2016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裘沙在本市双塔区北大街沐茗浴馆门前,砸碎崔某的保时捷吉普车左后侧车玻璃,盗窃人民币8,000元、巴宝莉男士斜挎包一个、LV手包一个、身份证及银行卡等物品。2016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裘沙在本市双塔区凌水明珠小区东门生态纺织生活馆门前2米处,用开锁工具打开张某1的奥迪A6轿车车门及后备箱,盗窃人民币13,000元。2016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裘沙在本市双塔区中心医院燕北分院门前,用开锁工具打开刘某1的奥迪A6L轿车车门及后备箱,盗窃黑色范思哲钱包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6,000元。2016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裘沙在本市双塔区朝阳市中心医院燕北院区盗窃后,又到双塔区恒屹家园恒屹超市门口处,用开锁工具打开张某2的奥迪A6轿车车门及后备箱,盗窃黑色皮质小钱夹一个、硬中华香烟一条。2016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裘沙在本市双塔区珑元家宴酒店门前,用开锁工具打开邸某停放的奥迪A6轿车车门及后备箱,在后备箱盗窃树化石一块,价值人民币1,000元。2016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裘沙在本市双塔区朝阳大街格林豪泰快捷酒店门前,砸破李某停放的宝马MINI轿车副驾驶车玻璃,盗窃车内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LV女士挎包一个、价值人民币1,800元MK女士背包一个,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2016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裘沙在本市双塔区朝阳大街格林豪泰快捷酒店门前,砸破邢某的路虎发现4吉普车右侧车玻璃,在车内翻动未盗得物品。2016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裘沙在本市双塔区友谊大街格林豪泰门前,用开锁工具打开刘某2停放的奥迪A6L轿车车门及后备箱,正在实施盗窃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裘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裘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称,第一笔事实我只偷了一个尼康单反相机,其他没偷。第三笔事实我只偷了三、四千元,没有六千元,其他物品没有。第五笔事实只盗窃了五、六千元,没有八千元。第六笔事实只盗窃了两、三千元,没有一万三千元。第七笔事实我只盗窃了两、三千元。第八笔事实只盗窃了两、三盒烟,没有一条烟。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裘沙的第一、第三、第五、第六、第七、第八起犯罪,被害人对被盗物品的陈述不具有客观性,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应以被告人裘沙的供述为准。第十起犯罪指控玻璃损失人民币5000元证据不足,卷宗中金额为48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确定是被害人车辆的维修费。被告人裘沙第十二起犯罪系犯罪未遂,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被盗部分物品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综合以上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裘沙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定罪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裘沙通过网络购买开锁钥匙和砸车工具,用购买的钥匙和工具打开被害人轿车车门和后备箱,在朝阳市内先后多次盗窃被害人车内财物,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66,180元,其中:2016年4月9日凌晨,在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格林豪泰宾馆门前,盗窃史某帕萨特轿车内的一部尼康D7000型号单反相机、一部华为Mate7手机、价值人民币650元的一条软中华牌香烟、价值人民币630元的三条软玉溪牌香烟。2016年5月5日凌晨,在朝阳市双塔区青山街海纳丽景海纳浴池门前6米处,盗窃赵某的帕萨特轿车内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两瓶五粮液白酒、价值人民币600元的两瓶剑南春白酒。2016年5月22日凌晨,在朝阳市双塔区华府万国饭店东北侧停车场门前,盗窃马某的奥迪A6L轿车内LV手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6,000余元和购物卡、纪念币、球会所储值卡等物品。2016年9月29日凌晨,在朝阳市双塔区文化路三段友谊大街格林豪泰宾馆门前,盗窃张某3的奥迪A6L轿车内价值人民币23,100元的21瓶53°飞天茅台。2016年10月1日凌晨,在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沐茗浴馆门前,盗窃崔某保时捷吉普车内的人民币8,000元、一个巴宝莉男士斜挎包、一个LV手包和身份证及银行卡等物品,并造成车玻璃损坏。2016年11月2日凌晨,在朝阳市双塔区凌水明珠小区东门生态纺织生活馆门前,盗窃张某1奥迪A6轿车内的人民币13,000元。2016年11月9日凌晨,在朝阳市双塔区中心医院燕北分院门前,盗窃刘某1奥迪A6L轿车内的黑色范思哲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6,000元。2016年11月9日凌晨,在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市中心医院燕北院区盗窃后,又到双塔区恒屹家园恒屹超市门口处,盗窃张某2的奥迪A6轿车内的黑色皮质小钱夹一个、硬中华香烟一条。2016年11月15日凌晨,在朝阳市双塔区珑元家宴酒店门前,盗窃邸某奥迪A6轿车内价值人民币600元的一块树化石。2016年11月15日凌晨,在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格林豪泰酒店门前,盗窃李某宝马MINI轿车内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LV女士挎包一个、价值人民币1,800元MK女士背包一个,并造成宝马MINI轿车车玻璃损坏。2016年12月28日凌晨,在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格林豪泰酒店门前,砸破邢某的路虎发现4吉普车右侧车玻璃,在车内翻动未盗得物品。2016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裘沙在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格林豪泰酒店门前,用开锁工具打开刘某2停放的奥迪A6L轿车车门及后备箱,正在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裘沙如实供述了其他盗窃犯罪事实。上述被盗钱款,已被被告人裘沙挥霍,部分被盗物品已经公安机关扣押,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某3证实,2016年9月28日21时至2016年9月29日7时40分之间,我的车停放在朝阳市双塔区文化路三段格林豪泰酒店门前。我的车是06款黑色奥迪A6。车辆一直锁着,钥匙只有我自己有,车也没有撬动痕迹。2016年9月29日7时40分许,我开车出去办事,刚上车准备走,车提示后备箱是开的,我发现自己车后备箱一共21瓶的53°飞天茅台酒都被盗走了,每瓶酒价值人民币850元,总价值人民币17850元。我暂时不能提供买这些酒的发票,这些酒是2016年9月10日,我托朋友从贵阳直接空运到合肥机场,在合肥机场取的酒,一共买了82箱53°飞天茅台。2、被害人史某证实,2016年4月9日1时许,我把我的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停在朝阳市双塔区格林豪泰快捷宾馆正门北侧20米处,我在格林豪泰宾馆住宿,4月9日18时许我已经开车到辽宁省盘锦市,我在车上拿烟时才发现车后玻璃处的一条软包中华牌香烟、三条软玉溪牌香烟、我放在副驾驶坐上的华为Mate7手机及我放在后备箱内的一部尼康D7000型号的单反相机被盗了。我的车没有损坏,但是以前被撬过,现在虽然外观修好了,但是用类似的钥匙还是能撬开。尼康D7000单反相机是2015年9月买的,当时花了5800元人民币,华为手机是2015年1月份买的,当时花了2800元人民币,加上中华一条650元人民币、玉溪一条210元人民币共计三条,总价值8000元人民币。我就打电话让我还在朝阳的同事先报案了,今天我从盘锦回来就来报案了。3、被害人马某证实,我车内的物品在2016年5月21日21时至5月22日早上8时之间被盗,在这个时间段里,我将车停在朝阳市双塔区万国酒店北侧停车场,我丢失了现金6000余元人民币,兴隆和新玛特的购物卡价值2000元,球会所的储值卡大概1000元左右,一张纯金的纪念币价值2000元左右,猴币纪念币2张,航天币2张面值100元,LV手包价值7500元,我丢失的物品现在价值15000余元。我的车是黑色奥迪A6L轿车。4、被害人崔某证实,2016年9月30日20时至10月1日6时之间,我的车被砸了,车内财物被盗了,当时我的车是在朝阳市双塔区沐茗浴馆门前,我丢了一个巴宝莉的男士斜挎包、一个LV手包、驾驶证、银行卡若干及8000元现金。我被盗的巴宝莉挎包是在2016年年初买的,当时花了8000多元人民币,LV手包是2014年5月份购买的,当时花了5000多元人民币,还有8000元现金,现在我丢失的物品的总价值是20000元人民币。我被砸车的位置有监控,能看见是一个身穿黑色衣服,黑色裤子,带着黑色帽子,黑色口罩,黑色手套,穿黑鞋的体型较胖的男子做的案。我的车是黑色的保时捷吉普车。5、被害人张某1证实,2016年11月1日18时至11月2日16时,我将我的奥迪A6轿车停在朝阳市双塔区凌水明珠东门生态纺织生活馆门前2米处,我就出去喝酒去了。今天16时我发现我的奥迪车的后备箱开着,我看放在驾驶座下面盒子里的13000元现金被盗了,我就报警了。我的车是黑色奥迪A6轿车。6、被害人刘某1证实,2016年11月8日20时至11月9日8时之间,我放在汽车后备箱里的钱包被盗了,车停在中心医院燕北分院门前,钱包里有6000元人民币,还有银行卡和身份证等证件。钱包是2014年秋季在沈阳花了3500元买的黑色范思哲牌子的真皮钱包,钱包现价值2000元,共损失8000元,我的车是黑色奥迪A6L轿车。7、被害人张某2证实,2016年11月9日0时至7时期间,我将车停放在朝阳市双塔区恒屹家园恒屹超市门口的马路边,后备箱里的一条价值450元的硬中华和价值550元的皮质钱夹被盗了,共损失1000元。我的车是10款奥迪A6轿车。8、被害人李某证实,2016年11月15日4时10分至早上8时,我将车停放在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格林豪泰快捷酒店门口,车玻璃被砸,车内的包被盗,被盗的包一个是深棕色的LV经典的棋盘格花纹女士挎包,2014年夏天买的,当时花了8700元,另一个是黑色双肩背包的MK品牌女士背包,下面带了一圈类似铆钉的金属,是2016年4月买的,当时花了3000多元人民币,丢的包现在总价值10000元。我的车玻璃被砸碎了,修玻璃花了5000元。我的车是宝马MINI轿车,一共损失了15000元。9、被害人邸某证实,2016年11月14日21时至15日7时,我将车停放在双塔区珑元家宴酒店门前,被盗了一块树化石,对方好像有钥匙,在监控里看到他一下子就把我车的后备箱打开了。树化石价值1000元。10、被害人邢某证实,2016年12月27日18时至28日11时,我将车停放在朝阳大街格林豪泰快捷酒店门口,右后侧车玻璃被砸碎了,车内物品被翻动了,我的车是黑色路虎发现4吉普车。车玻璃损失价值800元。11、被害人刘某2证实,2016年12月29日凌晨4点左右,我将车停放在朝阳大街格林豪泰连锁酒店门前,我的车被人偷偷打开了,没有什么物品丢失。我的车是奥迪A6L。12、被害人赵某证实,2016年5月4日9时30分至5日7时20分之间,我将车停放在朝阳市双塔区青山街海纳丽景海纳浴池门前6米处,我就回家了。早上7时20分下楼开车的时候发现车没有锁,当时我没有在意,到中午的时候,我去开后备箱发现后备箱里的酒没有了,我才知道被盗了,我就来报案了。我被盗的两瓶五粮液酒,每瓶价值800元人民币;两瓶剑南春酒,每瓶价值300元人民币,总价值2200元人民币。我的车是黑色大众帕萨特牌轿车。13、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2016年12月29日,对被告人裘沙住宅进行搜查情况。1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裘沙的破窗器、快开钥匙、手电筒、尖嘴钳子和手表、手机、香烟、酒、海参、购物卡、包、项链、手镯等物品进行扣押。化石摆件、LV女士挎包、MK女士背包、茅台酒九瓶、金剑南、五粮液酒各两瓶,已发还被害人邸某、李某、张某3、赵某。15、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21瓶53度飞天茅台酒价值人民币23,100元,1条软中华价值人民币650元,3条软玉溪价值人民币630元,2瓶52度五粮液价值人民币1,800元,2瓶38度剑南春价值人民币600元,1个LV女士挎包价值人民币4,000元,1个MK女士背包价值人民币1,800元,1块树化石价值人民币600元。16、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裘沙对沐茗浴馆、恒屹家园、陵水明珠、华府万国、格林豪泰、珑元酒店、中心医院燕北分院等现场指认情况。17、情况说明证实,因被告人裘沙盗窃多起,扣押物品众多,朝阳市价格鉴定中心不能在办案期间及时作出涉案财物具体价值。18、发票证实,被害人史某于2015年9月4日花费4899元购买尼康D7000相机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开具修车增值税发票情况。19、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裘沙自然身份信息情况。20、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裘沙到案情况。21、被告人裘沙供述,证实裘沙在公安机关供认上述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裘沙的罪名和部分犯罪事实成立,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裘沙盗窃被害人刘某1、张某2、邸某、李某汽车内财物的盗窃时间和被害人邸某树化石的价值有误,应以纠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裘沙盗窃被害人马某手包内面值2,000元的购物卡、面值2,000元的纯金纪念币、面值100元的航空纪念币、储存1,000元的球会所储值卡,经查,上述购物卡、纪念币、储值卡内的存储数额和纪念币价值无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此指控事实不能予以确认。被告人裘沙及其辩护人关于第一笔事实只盗窃尼康单反相机,第三笔、第五笔、第六笔、第七笔事实所盗窃现金和物品与被害人陈述内容不符,第八笔事实只盗窃了两、三盒香烟,上述被害人陈述不具有客观性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述被盗财物的被害人于被盗当日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陈述被盗钱款数额和丢失物品情况,其证言具备客观性和真实性,应予采信,故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裘沙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但根据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本院不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裘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罚金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裘沙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史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80元、马某6,000元、张某313,200元、崔某8,000元、张某113,000元、刘某1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耿红岩人民陪审员  范淑辉人民陪审员  XX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 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