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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3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文菊与马林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菊,马林,张燕,杜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3589号原告:宋文菊,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杭州市余杭区,现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被告:马林,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现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张燕,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开县,现住重庆市奉节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勇,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第三人:杜先,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巫溪县,现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宋文菊与被告马林、张燕、第三人��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宋文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文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菊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宋文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