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伟与王二宽、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臻种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王二宽,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臻种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013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性,1955年10月11日出生,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王二宽,男性,1962年2月5日出生,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臻种养殖有限公司,住东胜区。企业法人王二宽。申请执行人王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二宽、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臻种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债权金额为借款****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就未履行部分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强代理审判员 吕 永 春代理审判员 赵 岗 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阿拉腾萨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