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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执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潘增福、石狮市富华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增福,石狮市富华五金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1执24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增福,男,1968年09月0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被执行人:石狮市富华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蚶江镇锦亭,组织机构代码:68939936-4。法定代表人:王明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增福与被执行人石狮市富华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581民初95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石狮市富华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潘增福款项2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石狮市富华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石狮市富华五金配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石狮市富华五金配件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石狮市富华五金配件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石狮市富华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尚有款项2000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潘增福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