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6民初3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保川与寇付闯、泌阳县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川,寇付闯,泌阳县建筑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823号原告:刘保川。被告:寇付闯。被告:泌阳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泌阳县住建局四楼。法定代表人:徐天胜,任经理职务。原告刘保川与被告寇付闯、泌阳县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保川以被告寇付闯、泌阳县建筑公司为被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工资3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被告寇付闯的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向该辖区公安派出所查证,该辖区没有寇付闯的户籍信息。原告在起诉时不能准确提供被告的身份及住所信息,属于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致使本案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被告寇付闯的身份信息及住所信息不明确,属于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保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