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8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献宽与唐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献宽,唐勇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8905号原告:陈献宽,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郤子健,上海岷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毅,上海岷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勇刚,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理人:唐福弟(系被告父亲),住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光继村*组**号。法定代理人:赵凤云(系被告母亲),住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光继村*组**号。原告陈献宽与被告唐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陈献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献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婉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