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徽中远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刘忠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远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刘忠前,宋长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248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中远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北杨寨乡邵王村外环南路。法定代表人:朱炜,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忠前,男,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宋长玲,女,195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本院在执行安徽中远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忠前、宋长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刘忠前、宋长玲送达执行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忠前、宋长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卫彦玲人民陪审员 汤敬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爱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