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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恢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高青县旧镇路诚信摩托销售中心、张兴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青县旧镇路诚信摩托销售中心,张兴刚,吴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410号申请执行人:高青县旧镇路诚信摩托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国平。被执行人:张兴刚,男,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吴春燕,女,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高青县旧镇路诚信摩托销售中心与张兴刚、吴春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兴刚、吴春燕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高青县旧镇路诚信摩托销售中心依据的(2004)高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雪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