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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89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洪元与张仲樑、刘晓文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洪元,张仲樑,刘晓文,刘志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89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元,男,1952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李佩芳,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仲樑,男,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妹仙(系张仲樑之妻),女,196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文,女,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云,男,195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刘洪元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民初8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民初84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洪元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32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伊红审判员  姚 敏审判员  王屹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牟玺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