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执异19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陈赞冰、郭少斌等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异192-205号异议人【(2017)粤0113执471-484号案被执行人】广州市晟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汉溪大道东(延伸段)387号1119。法定代表人袁贵琴,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范莉乔,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2017)粤0113执478号案申请执行人】陈赞冰,女,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申请人【(2017)粤0113执484号案申请执行人】郭少斌,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请人【(2017)粤0113执483号案申请执行人】戚燕姗,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从化市,被申请人【(2017)粤0113执482号案申请执行人】叶雅平,女,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请人【(2017)粤0113执481号案申请执行人】陈敏敏,女,1992年8月27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请人【(2017)粤0113执480号案申请执行人】廖翠平,女,1991年5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被申请人【(2017)粤0113执479号案申请执行人】郭嘉纯,女,1993年6月8日出生,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申请人【(2017)粤0113执477号案申请执行人】林泽华,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被申请人【(2017)粤0113执476号案申请执行人】杨小莹,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被申请人【(2017)粤0113执475号案申请执行人】梁晓君,女,1977年7月27日出生,住广州市,被申请人【(2017)粤0113执474号案申请执行人】黄惠贞,女,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申请人【(2017)粤0113执473号案申请执行人】苏金萍,女,199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高要市,被申请人【(2017)粤0113执472号案申请执行人】赵晓芬,女,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被申请人【(2017)粤0113执471号案申请执行人】许广生,男,1991年8月17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赞冰、郭少斌、戚燕姗、叶雅平、陈敏敏、廖翠平、郭嘉纯、林泽华、杨晓莹、梁晓君、黄惠贞、苏金萍、赵晓芬、许广生(以下简称许广生等14人)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晟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晟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十四案[(2017)粤0113执471-484号案,下称471-484号案]过程中,异议人晟珅公司于2017年8月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晟珅公司称,2016年8月31日,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番禺仲裁委)作出穗番劳人仲案字【2016】第2668-2681号仲裁裁决书(下称涉案仲裁裁决),裁决确认晟珅公司与许广生等14人在2016年3月4日解除劳动关系;晟珅公司应当支付许广生等14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款项。现晟珅公司申请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理由如下:1、许广生等14人并非晟珅公司的员工,与晟珅公司没有劳动关系。2、许广生等14人是受案外人蔡耀庭个人招聘进行工作,由蔡耀庭安排工作内容及支付劳务报酬。晟珅公司从未向蔡耀庭及许广生等14人支付过劳务报酬。3、许广生等14人从事的是香港WATERHOUSE美容店的电话营销业务,该业务并非晟珅公司的经营范围。4、许广生等14人工作的场所是蔡耀庭个人租赁的,该场所的租金及水电费等均是蔡耀庭个人支付的,与晟珅公司无关。5、许广生向仲裁机构恶意隐瞒了其被蔡耀庭招用的事实,隐瞒了足以影响仲裁裁决的证据。6、许广生等14人向仲裁机构递交的打卡证据不真实,所递交的业绩统计表亦是由许广生等14人单方制作的,未经审核。因此,晟珅公司与许广生等14人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涉案仲裁裁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作出裁决,是适用法律错误。另外,许广生等14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晟珅公司的正确联系方式,从而导致仲裁机构未能以常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晟珅公司,令晟珅公司对许广生等14人申请劳动仲裁毫不知情,变相地剥夺了晟珅公司的诉权。晟珅公司是在法院强制执行时才知道此事。综上所述,涉案仲裁裁决的处理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晟珅公司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涉案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人许广生等14人称,不同意晟珅公司的异议请求,要求继续执行涉案仲裁裁决。许广生等14人是向晟珅公司投递简历,由蔡耀庭聘请的。14个人的入职时间不同,但工作中一直在使用晟珅公司的系统,包括订的酒水都是晟珅公司名义的,工作资料也有晟珅公司的印章。经本院审查查明,2012年12月,广州市茵迪馨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住所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里仁洞村朝阳新区6街21号801,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批发业。2015年7月25日,广州市茵迪馨贸易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名称为广州市晟坤贸易有限公司,即晟珅公司。工商部门核准该司的经营范围为商品批发、商品零售贸易、货物进出口。2016年5月6日,许广生等14人以晟珅公司为被申请人向番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案号穗番劳人仲案字[2016]第2668-2681号。2016年7月25日,番禺仲裁委在许广生及许广生等14人的共同代理人敦小鲁出庭,晟珅公司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上述仲裁案件。庭审中,许广生等14人作以下陈述:1、许广生等14人是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在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70-372号正佳东方国际公寓工作,许广生是由蔡耀庭负责招聘的,其余13人是许广生和蔡耀庭负责招聘的。2、许广生等14人从事的工作内容是通过电话销售推广美容实体店的美容优惠套餐。3、工作地点的负责人是蔡耀庭,工作地点是租来的,房东都是找蔡耀庭商议租赁的事宜。4、工作地点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许广生等14人入职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5、许广生每月统计各人的工资,然后递交给蔡耀庭进行审核,蔡耀庭通过个人账户向许广生等14人发放工资。6、许广生等14人表示没有书面证据证明蔡耀庭是晟珅公司的员工,但全部14人入职前的面试、日常工作管理和工资发放都是由蔡耀庭负责的。7、2016年3月4日,因许广生等14人不同意承包公司的业务,蔡耀庭拒绝发放2016年2月的工资,并撤掉了许广生等14人工作的场所。等等。穗番劳人仲案字[2016]第2668-2681号中,许广生等14人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2016)粤广海珠第671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的公证事项为保全证据,主要内容为:申请人许广生的委托代理人郭小鲁于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来我处声称,为收集证据,向我处申请对其浏览、打印的相关网页图像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郭小鲁在本公证员、我处工作人员甘志超的监督下,使用我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注:操作主要为显示及打印电脑内显示的页面,所打印的电脑页面显示有“广州市晟珅贸易有限公司”字样)。许广生等14人称该证据的证明内容为证明晟珅公司是香港汇福集团旗下中国大陆美容美体业务的子公司,其著名美体品牌WATERHOUSE体验店已在香港有多家分店。晟珅公司在智联招聘、职友集等网站发布招聘信息,公开向社会招聘美容电销业务员,工作地点为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70-372号正佳东方国际公寓3226室。证据2、简历接收截图,许广生等14人称该证据的证明内容为证明许广生于2015年11月11日通过招聘网站“前程无忧”向晟珅公司投递简历,应聘销售经理、销售主管职位;晟珅公司接收了许广生的简历。此外,许广生等14人还提供了话务系统截图及录音、工作场所照片、公司相关系统账号及密码、考勤记录等证据。2016年8月31日,番禺仲裁委作出穗番劳人仲案字[2016]第2668-2681号仲裁裁决书,以许广生等14人提供的招聘信息网页、简历接收截图证据足以证实晟珅公司与许广生等14人存在劳动关系,晟珅公司没有到庭应诉答辩,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确认晟珅公司与许广生等14人在2016年3月4日解除劳动关系;晟珅公司应当支付许广生等14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款项;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等等。2017年1月,本院根据许广生等14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涉案仲裁裁决,即471-484号案。2017年7月,本院向晟珅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裁定追加晟珅公司股东袁贵琴为被执行人,查封袁贵琴部分用于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晟珅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裁定不予执行涉案仲裁裁决。本异议案中,晟珅公司申请了蔡耀庭(男,1962年7月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蔡耀庭在执行听证中作证称:1、其与许广生一起合作做电话营销工作,为香港WATERHOUSE公司工作;其与许广生是合作关系,陈赞冰等13人是许广生负责聘请的。2、许广生等14人工作的地点是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70-372号正佳东方国际公寓3226室,该房产是其持晟珅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晟珅公司的名义租赁,租金、物业费等费用是其负责承担的;晟珅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是晟珅公司通过电邮方式提供的。3、其负责向香港WATERHOUSE公司收取费用,许广生负责管理陈赞冰等其余13人;许广生每月核实了各人的工资后,其通过个人账户将工资发放给许广生等14人。4、其与晟珅公司除上述借用过晟珅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没有任何关系。其与许广生是合作关系,与陈赞冰等13人不存在雇佣关系。5、许广生等14人工作的地点没有挂营业执照;全部工作人员的工资都是由许广生计算,计算方法和金额都是由许广生负责,其只负责把钱转给许广生,不参与经营和管理。等等。晟珅公司确认曾向蔡耀庭借出过营业执照复印件,但称与蔡耀庭及许广生等14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另外,蔡耀庭作证时,许广生问蔡耀庭:“你是否承认我们是雇佣关系?”蔡耀庭回答:“不承认,我们只是合作关系。”许广生问蔡耀庭:“你是否承认在工作期间我多次向公司申请签订劳动合同?”蔡耀庭回答:“许广生有提出过,我说当大家(指我与许广生)合作扩大后再处理事宜,其他人未提过”。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仲裁裁决已经合法送达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上述规定中,不包括仲裁委对事实认定的情形,故晟珅公司提出涉案仲裁裁决认定晟珅公司与许广生等14人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不足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涉案仲裁裁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许广生等14人所主张与晟珅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不存在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除此之外,晟珅公司并未主张及举证涉案仲裁裁决存在上述司法解释中(一)、(三)、(四)项的情形。综上,晟珅公司主张不予执行涉案仲裁裁决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晟坤贸易有限公司请求不予执行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6]第2668-2681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当事人对裁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永桂审判员 梁伟强审判员 陈逸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展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