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欧某某与被告郴州市泰至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郴州市泰至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C}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024民初1175号 原告:欧某某,女,个人信息………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雪勇,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郴州市泰至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禾县坦坪镇长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泰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先,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欧某某与被告郴州市泰至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欧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彭立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