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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恢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曲某某与徐德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某某,徐某某,绥化市北林区新天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恢177号申请执行人曲某某,男,现住虎林市。被执行人徐某某,男,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新天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朱某某,男,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绥化市北林区新天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裁定该案由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曲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绥化市北林区新天地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东时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