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民监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才仲、梁早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才仲,梁早贤,阳江同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民监42号申诉人(一审原告):陈才仲,男,1978年5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平冈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国衡,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一审原告):梁早贤,女,1978年3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平冈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国衡,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阳江同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新江北路898号威尔登堡花苑。法定代表人:张敏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诉人陈才仲、梁早贤因与被申诉人阳江同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4)阳城法民二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诉人陈才仲、梁早贤以其已和被申诉人阳江同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陈才仲、梁早贤撤回申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才仲、梁早贤撤回申诉。审 判 长 唐德森审 判 员 罗志华审 判 员 冯俊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曾金莲书 记 员 茹晓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