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行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淑红与商河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红,商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初704号原告王淑红,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委托代理人史维众,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庆日,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商河县。法定代表人郅颂,县长。委托代理人徐振鹏,商河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赵福勇,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淑红因不服被告商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商河县政府)作出的《许商综合片区(城中村二期)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从法律规定及房屋征收的操作程序看,征收补偿方案于征收决定之前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作为征收决定的附件予以公告,因此,征收补偿方案系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过程性行为,其本身不具有可诉性。原告对征收补偿方案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淑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磊人民陪审员 张 忠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天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