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仁敏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仁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860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仁敏,男,199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临高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7年4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海南省临高县看守所,后押解回商丘市看守所羁押,同年6月2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未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仁敏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兴开、陆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仁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仁敏通过网上购买他人QQ号码及微信号,冒充QQ主人和其QQ好友聊天,以朋友住院急需用钱等理由,让QQ好友通过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的形式为其转钱,共诈骗陈克兰人民币1000元、罗淼人民币1000元、张俊志人民币1500元、匡瑞彬人民币1600元、章莉萍人民币1500元、栗争香人民币900元、宋林娟人民币1000元、孙寿娟人民币1000元、李婷人民币2400元,共计人民币119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仁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黄仁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仁敏通过网上购买他人QQ号码及微信号,冒充QQ主人和其QQ好友聊天,以朋友住院急需用钱等理由,让QQ好友通过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的形式为其转钱,分别诈骗陈克兰人民币1000元、罗淼人民币1000元、张俊志人民币1500元、匡瑞彬人民币1600元、章莉萍人民币1500元、栗争香人民币900元、宋林娟人民币1000元、孙寿娟人民币1000元、李婷人民币2400元。共计诈骗人民币11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仁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仁敏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周某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仁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多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仁敏到案后以及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够真诚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仁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黄仁敏将违法所得人民币11900元退赔给各被害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华 兵审 判 员 李 冰代理审判员 戚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