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3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安徽安诺伊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张玲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安诺伊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张玲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3328号原告:安徽安诺伊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集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安诺伊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08033590XL(1-1)。法定代表人:吕开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国,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国,天长市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玲龙,男,198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安徽知秋(天长)律师���务所律师。原告安徽安诺伊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玲龙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安诺伊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安诺伊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安诺伊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徽安诺伊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家亮书 记 员 时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