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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2财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钟建军与田宏勇、熊玉萍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建军,田宏勇,熊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财保168号原告:钟建军,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被告:田宏勇,男,汉族,1976年9月7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被告:熊玉萍,女,汉族,1978年1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建军诉被告田宏勇、熊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建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田宏勇、熊玉萍的银行存款共计30万元,如账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王雨轩以其所有的位于沙市区三湾路(玉康住宅楼)1栋房屋【荆州房权证玉字第××号】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钟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〇五条、第一百〇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被告田宏勇、熊玉萍的银行存款共计30万元,如账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立即冻结王雨轩所有的位于沙市区三湾路(玉康住宅楼)1栋【荆州房权证玉字第××号】房屋的过户手续。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演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文耀霆书 记 员 顾家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