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执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宏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624执166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24民初32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9月0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宏生;钟广珍与被执行人新昌县南明街道恒通轴承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新昌县南明街道恒通轴承厂自动履行人民币1588+50元(其中案件执行标的金额1588元,执行费5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