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安丙奎与杨学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丙奎,杨学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30号申请人安丙奎。被申请人杨学朋。安丙奎与杨学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8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宜强制执行,安丙奎未实现债权为70000.00元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瑞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