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辖终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祥才、蔡一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祥才,蔡一阳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1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西环路北。法定代表人:蔡伟臣,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祥才,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一阳,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臣(系蔡一阳之父),1957年7月4日出生。上诉人北京世纪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君和公司)与被上诉人何祥才,被上诉人蔡一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81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世纪君和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是承揽合同纠纷,因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故本案应移送管辖。何祥才在起诉状中自认合同范围属于承揽合同范围。从合同主体上、合同标的物,及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要求上考量,本案均应是承揽合同,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何祥才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争议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应由世纪君和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管辖。何祥才、蔡一阳对于世纪君和公司的上诉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何祥才以与世纪君和公司之间存在建设施工分项施工合同关系,剩余工程款未结算完毕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世纪君和公司及蔡一阳给付工程款。利息并支付违约金,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世纪君和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世纪君和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申小琦审判员 唐 仑审判员 江慕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