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7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健成与刘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健成,刘志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7734号原告:刘健成(曾用名刘茂晟),男,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刘志兰,女,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原告刘健成诉被告刘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刘健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志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健成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健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健成负担。审判员 卢玉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佳妮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