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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苏伟伟与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伟伟,李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1661号原告:苏伟伟,男,1983年3月1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个体经营户。被告:李磊,男,1988年7月14日生,汉族,高平市人,高平市煤运公司南河煤矿职工。原告苏伟伟诉被告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邢发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崔佩洁书 记 员 杨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