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司惩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华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川0504司惩11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被罚款人:张华明,男,汉族,1968年5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泸州市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华明、罗正群、张丹丹、蓝如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华明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张华明罚款300元,限在2017年11月15日前交至本院账户,如逾期未交,本院将依法强制追缴。户名: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建行泸州城北支行,账号:51×××30-800001。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桂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