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东升与张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升,张春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885号原告李东升,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张春生,男,50岁左右,汉族,住汝南县。原告李东升与被告张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李东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东升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郭 旗人民陪审员 余海洋人民陪审员 王留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