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新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新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099号罪犯刘新,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安徽省望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0日被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9年12月4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87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其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刘新于2013年12月1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闽03刑更86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6年4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获考核计分1951分,兑换表扬3次。间隔期自2016年8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获考核计分1441分。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