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军故意伤害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刑初69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2017年1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莉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李军在本区北泉路X号正门口将无相关证件欲进入小区的被害人陈某某及其朋友陈某某1拦下,并拒绝其二人进入小区。陈某某、陈某某1二人遂与被告人李军等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李军等人在本区X售楼部门口与陈某某、陈某某1发生打斗,自此过程中,被告人李军将陈某某打伤,陈某某随后报案。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受轻伤二级。2016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李军挡获。被告人李军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陈某某对李军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李军的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证人王某、陈某某1、林某某、赵某某、张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军的供述和辩解,陈某某辨认李军的辨认笔录,李军辨认案发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陈某某的入院证,出院病情证明书,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华大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118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因日常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军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军初次犯罪,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犯罪,确保公民身体健康,根据被告人李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学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翰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