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4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杨慧影、太和县远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杨慧影,太和县远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民初4016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房间。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咸亮,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慧影,女,198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太和县远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旧县镇三角元崔韩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41222075644986H法定代表人:王琴,该公司经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慧影、太和县远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咸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慧影、太和县远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杨慧影是原告单位的会员,被告太和县远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担保人,并以公司车辆进行担保,被告杨慧影、被告太和县远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协议,并于2016年11月25号被告杨慧影从原告处借款90000元,至2017年5月24日到期,约定的年利率为8.5%,后两被告欠本金及利息未还,原告要求两被告还本金及利息。两被告杨慧影、太和县远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5日,被告杨慧影通过平台轻易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90000元,期限180天,约定年利率8.5%,并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至2017年5月24日到期未还。被告太和县远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进行担保。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偿还本金900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证据复印件予以证明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慧影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原告及两被告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协议为证,被告杨慧影应按约定还款,被告太和县远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慧影欠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本金90000元及利息(借期内利息为3825元;自2017年5月24日后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款之日)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太和县远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4元,由二被告杨慧影、太和县远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卫权审 判 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陈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明见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