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3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何雪梅、梁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雪梅,梁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3执732号申请执行人何雪梅,女,汉族,居民,住钦州市钦北区。被执行人梁睿,男,壮族,居民,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雪梅与被执行人梁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梁睿与申请执行人何雪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何雪梅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申请执行人何雪梅撤回执行申请,是其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03执732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何雪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本儒人民陪审员 林信杰人民陪审员 陈 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