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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四平市四季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四季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2156号原告:四平市四季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枫,系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金华,住四平市。原告四平市四季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四平市四季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市四季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平市四季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天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