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59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长江新媒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新媒体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5974号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浦仓路485号207-K。法定代表人梁汝波,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卓筠(特别授权代理),女,汉族,1975年6月11日出生,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晶(一般授权代理),女,汉族,1990年10月22日出生,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武汉长江新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惠济二路3号1栋。法定代表人夏武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华(一般授权代理),男,汉族,1976年11月14日出生,武汉长江新媒体有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长江新媒体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长江新媒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 露审 判 员 高 波人民陪审员 李 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俊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