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思仲莲与徐妍、田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思仲莲,徐妍,田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733号申请执行人思仲莲,女。委托代理人薛海兵,男。被执行人徐妍,女。被执行人田强强,男。本院在执行思仲莲与徐妍、田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02民初71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研、田强强应向申请执行人思仲莲偿还借款8万元及按照月利率2%支付以下利息:(一)本金20万元从2014年1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的利息;(二)本金15万元从2014年6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1日止的利息;(三)本金13万元从2014年10月2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的利息;(四)本金8万元从2015年7月29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2460元由被执行人徐研、田强强负担。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田强强的工资账户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田强强、徐妍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本院承担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再向本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7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春生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高忠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