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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民监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村民委员会与张希英之间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村民委员会,张希英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监41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崔秀哲,主任。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希英,女,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延吉市。二审上诉人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村民委员会与二审被上诉人张希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4)延中民四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柳南洙审判员  金亨今审判员  邓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