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恢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邱康与狄妮妮、李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康,狄妮妮,李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恢324号申请执行人邱康,男性,汉族,1981年09月12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汉滨区。被执行人狄妮妮,女性,汉族,1988年01月10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汉滨区。被执行人李玉成,男性,汉族,1985年05月18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汉滨区。申请执行人邱康与被执行人狄妮妮、李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汉滨民初字第020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玉成、狄妮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邱康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撤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02执恢32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乐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增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