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6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陕西省汉中市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迎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汉中市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6执32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汉中市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临汾市京都花园南侧郭村北门。法定代表人:何峰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安泽县锦绣华庭小区。法定代表人:徐迎春,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迎春,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省汉中市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迎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迎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泽县支行设有账户。账号:x,余额为51621.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迎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泽县支行开设账户x内存款51621.7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