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8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曦、广州鹏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曦,广州鹏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8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曦,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冰洋,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素妮,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鹏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依翠街3号106房自编之二。法定代表人:周元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娜,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曦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鹏志��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10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曦于2017年10月20日以已与广州鹏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陈曦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其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陈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静审判员 张怡审判员 余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