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执34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郑向农、蔡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向农,蔡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3执34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向农,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吉县。被执行人:蔡阳,女,1988年2月8日出生,住安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向农与被执行人蔡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向农以庭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蔡阳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强制执行请求权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郑向农撤回对被执行人蔡阳强制执行的申请,(2017)浙0523执348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鲍高峻人民陪审员 元玉良人民陪审员 诸东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祎泽 来自: